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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方箋常見問題
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4條規定: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,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, 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。如病人因預定出國、返回離島地區、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、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,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,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。
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3條規定:自處方箋開立之日起算,一般處方箋為三日(遇例假日順延),
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依該處方箋給藥日數計,至多九十日 ;處方箋逾期者,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調劑。
慢性處方箋遺失,依健保局規定是無法給於補發,必須要再次掛號就診,請醫師重新開立慢性處方箋。
九成以上藥品都有現貨,如缺貨可以幫客人代訂。
領藥需要帶健保卡以及處方箋。 (取得慢性連續處方箋第二個月後可在自家附近之健保藥局取藥。)
依健保局規定,是無法給於補發,您必須要再次就診,需重新掛號看診請醫師重新開立慢性處方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