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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方箋常見問題

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 2、3 次領藥可於用藥完畢前 10 日開始領藥,雖然只要是在處方箋上註明之有效期限皆可領藥,但若延遲超過10日領藥,將會影響到後續的領藥。
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4條規定: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者,須俟上次給藥期間屆滿前十日內, 始得憑原處方箋再次調劑。如病人因預定出國、返回離島地區、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、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,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,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。
領藥需要帶健保卡以及處方箋。 (取得慢性連續處方箋第二個月後可在自家附近之健保藥局取藥。)
依健保局規定,是無法給於補發,您必須要再次就診,需重新掛號看診請醫師重新開立慢性處方簽